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羅小字第38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范綱良
被 告 蔡枚均即蔡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6,359元,及其中2萬5,5 13元自民國(下同)94年8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2萬6,359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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