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睿鈜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64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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