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94年度,234號
CYEV,94,嘉簡調,234,2005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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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兼上一人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嘉簡調字第234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
4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4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尹玉琪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施富子
  調解偉員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未到
  聲請人兼上一人代理人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兼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正,給付方法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五日止,按
  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各給付壹萬伍仟元,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各給付貳萬伍仟元,如一期不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二、前項給付金額不含汽、機車強制險理賠金。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法  官 黃 國 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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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