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22號
上訴人即被
告即反訴原
告 御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修全
被上訴人即
原告即反訴
被告 順輝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政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12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10年12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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