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1年度,1號
KMDV,111,司消債聲,1,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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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世強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1年(即自110年12月起至111年11月止,共計1年停止履行,並自111年12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於109年間往生,因聲請 人無兄弟姊妹,僅有聲請人與母親2人,當時之喪葬費用已 造成經濟負擔,又聲請人因年紀、體況等問題,乃無法尋得 長期穩定之工作,且聲請人於110年5月間遭非自願離職後, 現僅領有勞保局發放之失業救助金以維生,致已無法履行更 生方案,爰聲請准予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俾聲請人再尋 覓工作以度過現時困境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有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等案卷 可按。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情事,業據其提出勞工保險投保 資料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勞保局核准失業救 助金之函文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本院審閱案卷資料,聲 請人已年屆51歲,並患有糖尿病,領有殘障手冊,主客觀上 得見聲請人確有因年紀、體況等問題,致找尋工作不易。從 而,揆諸首開規定,本院足認聲請人乃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惟為免影響債權人受償權益過 鉅,並參酌前開消債條例第75條關於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 規定之意旨,爰認本件應予延緩1年清償為適當。 ㈡關於本院准予聲請人延期清償之期間,因聲請人係於110年12 月24日提出本件聲請,有本院收文章戳可稽,故應以110年1 2月為本件准予延期清償裁定之起算點,併於審酌全案各情 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延期清償期間。至聲請人在主文所示 期間之前,倘有積欠債權人之更生方案款項部分,則應由聲



請人自行與債權人協商補繳或展延等,附此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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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