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號
KMDV,111,司促,49,2022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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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朱宏霖
債 務 人 黃宜珊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20,605元,及其中19,419元自民國110年5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對於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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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