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號
KMDV,111,司促,31,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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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承璋
債 務 人 孫秀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78,644元,及其中71,922元自民國96年7月2
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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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