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80號
KMDV,110,司促,1780,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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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郭蔡阿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
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利息之請求
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5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
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
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債務人至民國97年12月18
日止共計新臺幣15,911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13,163元
為自民國93年10月5日起至民國97年12月18日止之消費款,
新臺幣1,548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1,200元為違約金。釋明
文件:帳務資料、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戶籍謄
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78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 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3,163元郭蔡阿好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民國97年12月18日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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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