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70號
KMDV,110,司促,1770,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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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濬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89,903元,及自民國1
1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
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濬諺於110年0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整
,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
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9月27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釋
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
記載請求「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部
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
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
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
」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
違約之請求。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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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