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呂昆霖
呂和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2,518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呂昆霖於民國101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呂和寓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4筆,計新臺幣205,925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
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詎債務人呂昆霖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12,51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呂和寓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
權。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撥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64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2,518元呂和寓、呂昆霖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2,518元呂和寓、呂昆霖自民國11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