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50號
CCEV,111,潮補,50,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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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50號
原   告 丞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寀薰 
訴訟代理人 王俞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崇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童崇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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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