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8號
原 告 蘇信忠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
載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9
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
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及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