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28號
CCEV,111,潮補,28,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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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8號
原   告 蘇信忠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
載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9
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
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及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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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