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93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陳茂盛
陳盈方
陳楊賢蓮
陳慶鴻
陳慶安
陳宜朋
陳宜伶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002元(房地現
值1,324,008元,被代位人應繼分1/4,故為331,00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
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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