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0年度,932號
CCEV,110,潮補,932,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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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93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陳茂盛 
      陳盈方 
      陳楊賢蓮
      陳慶鴻 
      陳慶安 
      陳宜朋 
      陳宜伶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002元(房地現
值1,324,008元,被代位人應繼分1/4,故為331,00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
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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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