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96號原 告 李曾金英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8,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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