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0年度,896號
CCEV,110,潮補,896,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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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96號
原   告 李曾金英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8,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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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