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0年度,823號
CCEV,110,潮簡,823,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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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823號
原   告 鄭任延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曾經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不成立之相關證明。
理 由
一、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 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 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 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 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 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 ;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 員會給予書面證明。」,另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2 項所謂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者,依同條第1項規定, 係指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而發生爭議之事項,已否 經調解、調處之程序。換言之,是否踐行該項程序,應指為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起訴前是否經調解、調處而言。而 所謂租佃爭議,係指出租人與承租人因租用耕地所發生之一 切爭議而言,舉凡租期屆滿、違法轉租、積欠租金、返還租 賃物、應付違約金或損害金及租賃關係之存否均屬之(最高 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1053號判決、97年度臺上第2052號判決 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繼承訴外人鄭進貴就坐落屏東縣○○鄉○○段 000○000○00000地號土地與「莊阿隨產業株式會社」訂立 之耕地租賃契約,被告等人繼受登記為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 ,自亦繼受系爭租賃關係,惟為被告等否認,為此請求確認 租賃關係存在等語。查鄭進貴與「莊阿隨產業株式會社」訂 立耕地租賃契約係於民國89年1月4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 前,應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則依前揭說明,本件租 佃爭議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本件訴訟係由原告自行 起訴,非由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爰命原告於收受裁定20日 內提出本件依前開規定經調解、調處之相關證明,逾期未能 提出,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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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