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宏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信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承租人
變更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將屏東縣○○鄉○○段0000○00
00地號土地之承租人變更為原告,又本件租賃契約適用三七五減
租條例,以每年租金新臺幣(下同)5,787 元計算六年租期,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34,722元(計算式:5,787
元×6 年=34,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