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變更登記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0年度,635號
CCEV,110,潮簡,635,2022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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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宏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信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承租人
變更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將屏東縣○○鄉○○段0000○00
00地號土地之承租人變更為原告,又本件租賃契約適用三七五減
租條例,以每年租金新臺幣(下同)5,787 元計算六年租期,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34,722元(計算式:5,787
元×6 年=34,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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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