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0年度,631號
CCEV,110,潮簡,631,2022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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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63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何炳成兼何金水繼承人

      林清全即林何年春之繼承人

      林振煜即林何年春之繼承人

      林振昌即林何年春之繼承人

      林月雀即林何年春之繼承人

      林月華林即何年春之繼承人

      林麗卿即林何年春之繼承人

      林麗雪即林何年春之繼承人

      何阿珠兼何金水繼承人



      劉何清美兼何金水繼承人

      何世昌兼何劉金銀之繼承人

      何世洲兼何劉金銀之繼承人


      何柏陞


      何素卿兼何劉金銀之繼承人



      何素惠兼何劉金銀之繼承人

      何奮迅兼何奮發之繼承人

      何奮泉兼何奮發之繼承人



被   告 王何美容兼何奮發之繼承人

兼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青霜

被   告 何桂蘭兼何奮發之繼承人

      蔡世煥即何柳金之繼承人

      蔡昌霖即何柳金之繼承人

      李孟勳 
      何明忠 
      何明全 
      沈何枝櫻
      何尚親 
      李昭安 
      何興國 
      江南國即蔡玉琳

      江凱崙即蔡玉琳

被   告 江珮珊即蔡玉琳

兼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玉蘭 
被   告 邱璟勝 
      許伯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附表二中,編號29何興國(即第9頁第18行)所載之應繼分比例「1/90」,應更正為「1/3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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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