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1年度,26號
SDEV,111,沙補,26,202201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2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一、上原告與被告陳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3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