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糾紛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1年度,26號
SDEV,111,沙簡,26,202201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26號
原 告 王立燕
被 告 張聖政
訴訟代理人 張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正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僅表明「 阻礙逃生通道。」)、漏未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 據),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3日以寄存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