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金等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0年度,464號
SDEV,110,沙簡,464,202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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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464號
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伯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川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酬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
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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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伯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