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464號
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文斌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伯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伯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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