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溫湖滴
代 理 人 林聖蓉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嘉簡移調字第6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12月7日下午5時2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楊家芬
調解委員黃征雄、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聖蓉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兼 代 理人 丁○○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均答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甲○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仟玖佰貳拾伍元
。
二、相對人陳文卿願給付聲請人貳仟玖佰貳拾伍元。
三、相對人丁○○願給付聲請人壹仟伍佰陸拾元。
四、相對人丙○○願給付聲請人壹仟伍佰陸拾元。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