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59號
CDEV,111,橋補,59,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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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5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高玉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
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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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