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56號
CDEV,111,橋補,56,2022011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5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傳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1/1頁


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