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2號
CDEV,111,橋補,2,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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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振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2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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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