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0年度,1684號
CDEV,110,橋小,1684,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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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68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靜盈 
被   告 許相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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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