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9年度,977號
CDEV,109,橋簡,977,2022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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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97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常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涂偉華  住同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常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涂偉華  住同
上訴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陳星宇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瑞豐大第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淑玲  住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湯雅竣律師
      李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
易庭民國110 年1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常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16,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有關反訴
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95,1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另
上訴人常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有關本訴部分上訴利益
為5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有關反訴部分之上訴
利益為246,9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因此,上訴人
常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合計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1,580元,此
部分已於上訴時檢附匯票足額繳納,但上訴人常安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有限公司就本、反訴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則均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常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各就本訴、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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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常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