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7號
原 告 徐立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鈴君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