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12號
TYEV,111,桃補,12,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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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2號
原 告 汪曦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佩蓓王木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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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