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103號
TYEV,111,桃簡,103,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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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03號
原 告 郭智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7,2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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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