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承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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