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蕭財英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0、0、00、00、00、00、00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強制執行程序若繼續進行 ,勢難回復原狀。為此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就本院110年度 司執字第9770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上開執行異議事件判決 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雖有明文,但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解釋上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能為之,如強制執行程 序已經終結,債務人實無因繼續強制執行而受損害之虞,自 無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本件當事人間前有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7709號清償債務執 行事件,聲請人並對該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 院以110年度桃簡字第1796號受理,均已經本院調取該等案 件卷宗確認無誤。然查,本院執行處就上開執行事件,先於 民國110年11月4日核發扣押命令,扣押聲請人對第三人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之存款債權, 嗣於同年月29日核發移轉命令,命中信商銀將所扣押存款新 臺幣250,002元移轉予相對人,並就未清償部分發給債權憑 證,而於該日終結上開執行事件,則有扣押命令、移轉命令 、中信商銀扣押結果覆函、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結果可參, 且聲請人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狀亦自陳其存款已經中 信商銀移轉予相對人。從而,聲請人所指強制執行程序業已 終結,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