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1888號
TYEV,110,桃簡,1888,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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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888號
原 告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利玫
法定代理人 陳甫彥
被 告 劉國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而依原告提出之還款協 議書第3條,兩造約定因該協議涉訟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並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 ,無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9 排除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被 告對於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並非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 係為言詞辯論,亦無同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 故原告向本院起訴,違反上述合意定管轄法院之約定,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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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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