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原小字,110年度,19號
TYEV,110,桃原小,19,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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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原小字第19號
原 告 王朝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垂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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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