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595號
原 告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訴訟代理人 王麗茹
被 告 李木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月19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6 日宣判,惟被告已於110年8月4日以受刑人身分入監,故認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