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0年度,485號
SYEV,110,營簡,485,202201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營簡字第485號
原 告 龔秀湘
兼訴訟代理
人 龔幸川



被 告 詹姜林碧貞

姜林碧雲

姜林碧娥
姜林輝
龔玲玉
龔玲

龔振池
龔堯仁
龔堯勝
龔堯和
龔惠虞
吳龔惠玉

洪清涼
洪清松
洪素美
龔清美
魏龔順卿

龔俊宏
龔春𡚱
俊成
龔俊賢
龔湘惠

龔意琇
龔楓雅
龔耀旗
龔育玄
龔清琴
龔家榕
龔裕忠
洪龔美郁
龔世銘
龔世民
龔美娜
龔美雪
龔恩諒
龔芳儀
龔玲慧
施玉真
施雪紅
施雪梨
施亦

施淑眞
施琮尹
周茂隆
周茂元
周巧
周憶淳
周碧蓮
劉邦峻
劉美
王梅玲
王妙文
王瑄霞
劉銀桃
劉倩
高龔如妹
龔健智(原名:龔其財)

龔壽順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台南辦事處

龔金豊
龔富美
郭阿
龔森
龔森榮
龔秀雲
龔秀珠
龔秀滿遷出國外
龔秀絹
龔森源
周茂宏
鄭江花
林姵妤

陳幸
王國樑
謝麗
龔浤通
龔靖嵐

龔文振
龔平
龔雅萍
龔秀美
龔居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 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亦有明定。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不因 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而有不同,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 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前 ,不得分割共有物(最高法院68年8月21日68年第13次民事 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㈡意旨可資參照)。又公同共有物權利之 行使,除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以公同共有之財產為訴訟標



的者,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既須合一確定,故非由公同共有人 全體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或被訴,則於當事 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70號判例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除被告高龔如妹、龔健智(原 名:龔其財)、龔壽順、龔居茂、龔金豊龔富美、龔郭阿 琴、龔森田、龔森榮、李龔秀雲龔秀珠龔秀滿、龔秀絹 、龔森源、原告龔秀湘已登記為共有人,包括原告龔幸川在 內之其他共有人,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前開說明,自不 得逕為共有物分割之處分行為。且依原告所述,原告係請求 分割共有物,而非分割遺產,可認原告並無解消各繼承房分 間公同共有關係之意,係本於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請求分割 ,乃原告龔幸川與其餘訴外人龔漢癸繼承人、原告龔秀湘與 其餘訴外人龔啓山繼承人公同共有之權利,亦須得全體公同 共有人之同意始可起訴。本院前曾以民國110年12月17日南 院武民讓110年度營簡字第485號函請原告儘速依土地登記規 則辦理其餘共有人之繼承登記,並補正起訴有經公同共有人 同意之證明,上開補正通知業於110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 有補正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查,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 ,即有未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參與訴訟,而屬當事人不適格之 情形,至部分共有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請求逕為分割,在法律 上亦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