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0年度,291號
SYEV,110,營簡,291,2022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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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佳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確認通行權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0年12月28日110年度營
簡字第29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
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僅聲明原判決廢棄,而未為第二審
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惟上訴人之意,應係就其第一審敗訴
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1,02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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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