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58號
PCEV,111,板簡,58,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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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58號

原 告 陳茶莊即偉展計程器廠


訴訟代理人 陳連生

被 告 莊閎富閎程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6樓,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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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