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76號
PCEV,111,板簡,176,202201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76號
原 告 普維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新機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69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1/1頁


參考資料
致新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維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