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10號
PCEV,111,板簡,110,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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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10號
原 告 張芷婷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豪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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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