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2292號
PCEV,110,板簡,2292,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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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2292號
原 告 豪城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被 告 戰義川
設籍北市○○區○○里000鄰○○○ 路○段○○○號六樓(新北市汐止戶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30日以所有之營業小客 車一輛,加入靠行原告公司營業,由原告領用汽車行車執照 1張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下稱系爭牌 照)交予被告使用,並簽定汽車租賃業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 約書,約定被告應繳納各項牌照稅、燃料稅等稅款及違約罰 款,並應按時於年度檢驗車輛,且約定當契約終止或解除契 約,被告應將行車執照及號牌二面交予原告向監理單位機關 辦理繳銷。詎被告自109年7月起即未繳納牌照稅、燃料稅等 費用達18,000元。原告寄發存證信函為期限履行之催告,被 告亦置之不理。原告自得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做為兩造間 契約終止之意思表示。為此,依據參與經營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業據提出新領牌照登記書、存證信 函、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件影本 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 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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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城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