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193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黃麗蓉
李秀花
江雅鳳
被 告 許盛祥(原名許璋華、許正昌)
吳秀玲
許睿源
許妤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
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附表一所示遺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05年5月17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間就附表二所示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05年5月23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吳秀玲、許睿源、許妤涵應將附表一所示遺產於民國105年5月17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全體公同共有。
被告許睿源應將附表二所示遺產於民國105年5月23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全體公同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許盛祥積欠原告債務新臺幣(下同)169,96 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嗣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許千森
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 爭遺產),並由被告吳秀玲、許睿源、許妤涵分割繼承取得 系爭遺產之所有權,被告許盛祥為被繼承人許千森繼承人之 一,且未對被繼承人許千森聲明拋棄繼承,被告許盛祥自被 繼丞人許千森死亡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許千森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被告許盛祥於繼承開始後處分其原已取得系爭遺產 ,而不為繼承登記,屬無償行為,被告許盛祥所為不為繼承 登記之無償行為,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為此,爰依民 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所為遺產分 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暨聲請回 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聲明:㈠被告間就被繼承人許 千森所遺系爭遺產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被告吳秀玲、許 睿源、許妤涵就系爭遺產於105年5月17日所為之登記行為均 予以撤銷。㈡被告吳秀玲、許睿源、許妤涵應將被繼承人許 千森所遺系爭遺產於105年5月17日之所有權登記,回復原狀 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又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 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原 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27107號債 權憑證、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家事事件 公告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為證,且有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110年7月23日新北板地籍字第1105971973號函檢送之繼承登 記卷宗、系爭遺產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建物登記公務用 謄本在卷可參,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 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 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表一: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總面積(㎡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板橋區 國光段 384 119.0 備註 吳秀玲、許睿源、許妤涵各1/12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127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4層 二層: 80.42 無 吳秀玲、許睿源、許妤涵各3分之1 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 附表二: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6 2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6 3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6 4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6 5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6 6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 7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72 8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4 9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4 10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72 1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6 12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1 13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96 14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32 15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4 16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4 17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4 18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44 19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72 20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72 2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72 22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48 23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8 24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