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669號
PCEV,110,板簡,1669,2022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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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669號
上 訴 人 彭玉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大MBA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
柒仟參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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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