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333號
PCEV,110,板簡,1333,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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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333號
上 訴 人 江為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興順曾雅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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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