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救字第50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黃奎章
訴訟代理人 黃尊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玉騰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
0年度板簡字第50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 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
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