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4010號
PCEV,110,板小,4010,202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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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010號
原 告 蘇淑蘭
被 告 謝展文


法定代理人 楊碧雲
被 告 王柏文

法定代理人 邱俞
世宏
被 告 蕭宇修

法定代理人 蕭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而本件原告訴之聲 明為何,尚有不能特定之情事,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板小字 第401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一定金額, 應具體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元),詎原告於民國110年1 2月8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送達證 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 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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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