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3851號
PCEV,110,板小,3851,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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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851號
原 告 陳美玲
被 告 李彥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伍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零玖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27日22時13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道0號48公里 200公尺處北側向中內處,因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與原告 所有由訴外人謝清標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下稱系爭車輛),發生撞擊,致系爭車輛右側車身損毀( 下稱系爭事故),原告修復系爭車輛而受有車輛修復費用新 臺幣(下同)91,800元(含工資21,300元、零件70,500元) 之損失。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1,800元 。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定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於 上開時、地駕駛前揭車輛,因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而與原 告所有之系爭車輛發生撞擊,致系爭車輛受損等情,業據其 提出彭鈺鑫汽車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國道公路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 通事故照片等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內政部警政署國 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關於系爭事故之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卷宗,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不法侵害原告財 產權之侵權行為事實,業經認定於前,從而,原告依上開規 定,訴請被告負賠償責任,應屬有據。復按物被損毀時,被 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 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 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 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 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 可資參照】。經查,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91,800元(含工資 21,300元、零件70,500元),為修繕系爭車輛右側車身之工 資及零件費用,此有彭鈺鑫汽車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附卷 可稽。惟該修復費用中零件部分既係以新品換舊品,則應扣 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而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其耐用年數為 5年,並依同部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 數5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其最後1年之折 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 10分之9。查系爭車輛係於91年8月出廠,有系爭車輛之公路 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在卷足憑,至事故發生之110年4月27 日,系爭車輛之實際使用年數已逾5年,故原告就零件部分 得請求之金額應以為7,050元為限(計算式:70,500元×1/10 =7,050元),加計工資21,300元,共28,350元,即為原告得 請求之修車費用。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28,3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並依兩造勝敗訴比例,定由被告負擔309元,餘由原告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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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鑫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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