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710號
上 訴 人 禧瑞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林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瑞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
伍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參仟玖佰貳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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