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1034號
PCEV,109,板簡,1034,20220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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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永琪

訴訟代理人 李易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威銷
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
7日判決被告即反訴原告敗訴,被告即反訴原告對於該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即反訴原告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3萬8,489元(計算式:94萬8,400元+89萬89元=183萬8,4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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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