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84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張逢進
法定代理人 張文生
張景順
張清波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
法定代理人 留福裕
訴訟代理人 張之政(無特別代理權)
游文察(無特別代理權)
陳倩芸(無特別代理權)
參 加 人 張銘仁
張貴生
張明輝
張銘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O六年三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本院前以被告抗辯原告法定代理人張文生、張景順、張清波 是否為原告之合法管理人尚有疑義,而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1496號(下稱系爭另案事件)確認解任管理人 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由,於106年3月30 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等情,有本院105年 度板簡字第1843號裁定1份在卷可按。
㈡、茲因系爭另案事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
1496號判決確認追加被告祭祀公業張逢進、被告張清波、被 告張景順、被告張文生於民國一0五年間以祭祀公業張逢進 管理人解任同意書方式解任祭祀公業張逢進管理人原告之管 理權之解任無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字第1452號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 三)第15至19頁;第49至50頁),堪認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 之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故本件訴訟無停止之必要,揆諸上開 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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